第一条 目的

为了保障上海德博蝴蝶宝贝关爱中心(以下简称本机构)的合法权益,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可靠性,加强对机构印章的管理,根据《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,结合本机构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适用范围

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部门及工作人员。

第三条 印章的名称、规格、式样

印章的名称及规格按照社会服务机构有关印章的相关规定办理。

本机构印章式样分为:机构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法人印鉴、及各部门印章。

第四条 印章的刻制、启用

本机构须在依法完成登记成立后,方可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。

印章须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,方可启用。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,并留样保存,以便备查。

第五条 印章的保管、交接

本机构印章应落实专人保管,具体为:

(一)机构公章、合同专用章、法人印鉴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;

(二)财务专用章、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两人分别保管;

(三)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。

财务专用章与法定代表人印鉴,应分开保管。

各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需报办公室备案。

印章保管需有记录,注明公章名称、颁发部门、枚数、收到日期、启用日期、领取人、保管人、批准人、图样等。

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,签署移交证明,注明移交人、接交人、监交人、移交时间和图样等信息。

机构员工持有本机构印章的,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。

如外出公差须将公章交由机构指定的临时保管人代为保管,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。

第六条 印章的更新、遗失与停用

印章更新,应交回原印章后,方可刻制新的印章。

印章遗失,应立即向社会声明作废,并申请补刻和备案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相关印章须停用:

(一)机构名称变更;

(二)印章损坏、遗失、被窃;

(三)机构注销、吊销、撤销。

印章停用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,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,建立印章上交、存档、销毁登记档案。

机构准予注销后,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。机构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印章,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印章的,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。

第七条 印章的使用

(一)使用原则:本机构各级人员使用印章须按逐级管理原则,将其与所需用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,经本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,方可用章。

(二)建立用章登记制度,严格审批手续,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相关负责人签发的文件,印章管理人有权拒印。《用印登记单》作为用印记录由印章保管人留存,每年1231日将用印台帐整理后汇总归档。

(三)用印程序:

各类用印文件经部门主管审核、机构负责人批准。其中,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,须依有关规定经监事或法律顾问审核签字。

用印人填写《用印登记单》,载明用印时间、发往何处、份数等,经负责人签字批准;

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,经核对无误方可盖章,并在用印单上签字。

(四)外出用印

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本机构,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,应事先填写《外带机构印章申请》,载明外带印章用途、地点、时间、办事机构、同往人员等,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后,方可外带使用。

第八条 责任

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,并做好印章管理档案记录和整理归档。

任何人员不得伪造、涂改、出租、出借、转让本机构印章。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,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,不得擅自使用。

违反本制度规定,机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对机构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责令赔偿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九条 附则

本制度于上海德博蝴蝶宝贝关爱中心20171220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,即日起施行。